关于印发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体现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公正性,进一步规范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激发我市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我局根据《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金政发〔2011〕63号)精神,对《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金市科字〔2005〕55号)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了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切实体现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先进性、公正性和激励作用,根据《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金政发〔2011〕6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三、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市科学技术奖设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合作奖。重大贡献奖每二年评审一次,一、二、三等奖和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五、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申报、审核、评审和奖励等管理工作。
六、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仅从事辅助服务的有关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
七、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管理规范,并在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提供研发经费、技术资料、仪器设备和人员保障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企事业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各级行政机关和管理部门一般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
八、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在科学技术工作第一线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转化工作;
(二)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专利发明、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中分工明确,并作出积极贡献。
九、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申报条件:
(一)在传统产业高新化和高新产业规模化中解决共性关键技术,取得重大成就,引领行业或者专业领域取得突破性发展,对科技事业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对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发挥骨干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的。
十、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申报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理论上有较大突破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
(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在高新技术领域形成产业主导技术和产品,在改造传统产业中提升技术水平,在解决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解决公共安全领域公益技术,对民生发展作出贡献;

(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明显,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十一、市科技合作奖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申报条件:
(一)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合作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改进新工艺,研制新装备,其科学技术成果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一项以上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两项以上,其成果累计实现产值1亿元以上、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
(二)积极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重大科技成果、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人才或与我市企业共建创新载体取得显著成效,引进新技术、新成果10项以上,或培养、带训企业科技研发人才50名以上的。
(三)为促进我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作出重要贡献,促成科技合作签约项目达5项以上,实施后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
十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
十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组织评审,对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组织专业答辩;
    (二)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组织评议;
    (三)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十四、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重大贡献奖评审组、科技合作奖评审组和若干个一、二、三等奖行业评审组。
    十五、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聘请组成。行业评审组由5-7人组成,负责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十六、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依法开展项目评审,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十七、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市有关部门及经授权的相关组织作为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重大贡献奖、科技合作奖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负责推荐。
    十八、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为近五年内经县级以上成果登记并取得证书,创新性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明显的项目。
十九、市重大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实行限额推荐。原则上县(市、区)、市有关主管部门视情可各推荐1名。
    二十、推荐材料包括推荐书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
(一)推荐重大贡献奖,需提交《金华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推荐书》及技术成果评价证明、知识产权证明、获奖证明及效益证明等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
(二)推荐一、二、三等奖,需提交《金华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项目详细技术内容、承诺书、效益证明、技术评价证书、成果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明、产品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等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签署推荐意见;
(三)推荐科技合作奖需提交《金华市科技合作奖推荐书》及合作协议、获奖证书、效益证明等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
    二十一、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署名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二十三、外地(或境外)组织和个人对我市的科学发展与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可推荐参加科技合作奖评审。
二十四、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截止期定为每年3月底。申请市科学技术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二十五、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推荐项目和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新品种审(认)定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要求审核原件。
    二十六、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相应评审组评审。
    二十七、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网络或会议方式对推荐项目、推荐人选进行评审。一、二、三等奖由评审组成员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重大贡献奖、科技合作奖采取记名票选方式产生,到会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有效。
(二)答辩。被行业评审组推荐为一等奖候选项目的,由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议上进行答辩。专家记名票决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有效。市科学技术局视情对答辩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答辩前技术开发类项目要求出具上年项目审计报告。
(三)公示。评审结果在金华科技信息网等相关媒体公示,并征求异议。
     (四)异议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或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市科学技术局应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置。
    (五)奖励建议。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异议处理及相关审查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提出重大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和科技合作奖奖励方案。
    二十八、经审核确认与项目密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审(认)定新品种和软件著作权,评审时按项次累计加分。
    二十九、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涉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当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及行业评审组成员与参评项目或候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十、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市科学技术局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专家选聘的重要依据。
三十一、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每年轮换三分之一以上。
三十二、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三十三、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通过来人、来电、来函以及网络等方式提出异议,但必须提交书面异议材料以及相关证明。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署名并写明通讯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匿名异议或未盖公章的单位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三十四、凡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涉署名争议、知识产权纠纷,或涉一票否决违法违纪案情等异议的,均可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三十五、市科学技术局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三十六、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同时与异议相关各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所辖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市科学技术局视情组织专家和人员作进一步调查,提出异议处理意见。

三十七、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三十八、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奖励建议方案作进一步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九、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四十、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农业类项目单项授奖单位可增加1个,授奖人数可增加2人。
    四十一、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证书归属个人,奖金25%属获奖个人,75%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二)对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70%以上分配给项目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由个人独立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四十二、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取消所涉单位或个人申请资格二年。
    四十三、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十四、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
(五)窃取技术秘密的。
    四十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原《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金市科字〔2005〕55号)同时废止。